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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英雄为何流落街头

1998-03-1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在繁华的都市街头,有一个不满16岁的乞讨者,他竟是一年前因舍身救火而名满巴蜀的少年英雄!手捧鲜红的荣誉证书和索赔无望的法院终审判决,他无奈地向过往行人伸出了手……

少年舍身救人

1996年2月27日晚8时许,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平桥一路一个液化气供应站突然大火熊熊。不满15周岁的摩托车修理学徒郑彬路过此地,听见有人惊慌失措地大喊:“快跑,气瓶要爆炸了!”郑彬啥也没想,立即从街对面的棉花仓库提来灭火器,冲进了火海……在这之前,住在供应站3楼的另一青年李斌,正在家中过27岁生日,忽听“救火”的惊呼声,当即冲出房门,扑进大火中。他知道,供气站地处居民区,楼上住着8户人家,附近又有汽车加油站,站内的几十个液化气瓶一旦爆炸,后果不堪设想。李、郑等人奋力救火,明火扑灭后,他们急忙将液化气瓶抢运出现场,一次、二次、三次……暗火悄悄复燃,与泄漏在地上的余油相触,“轰”的一声,大火重新爆燃,瞬间吞噬了他们。

当消防官兵将李、郑二人从烈火中救出来时,他们已奄奄一息,周身散发着焦臭味。他们被迅速送往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经过10多个小时紧急抢救,二人终于脱离生命危险。

英雄流血又流泪

火灾发生后,内江市液化石油气分公司东兴区供应站负责人唐元江从医院打探到:李斌伤势严重,估计活不过来。为推御责任,唐硬说李在搬运气瓶时抽烟、乱扔烟头,想把全部责任推到“死人”头上,一了百了。然而,他做梦也没想到,李斌在昏迷数十小时后,活了过来。“死无对证”的阴谋未能得逞,唐又生一计,四处宣称他在火灾事故发生时曾开价每搬出一个气瓶给20元钱。许多目击者愤怒了,纷纷指责唐元江:“如果为了钱,别说20元,就是200、2000元,也不会有人为此卖命!”

然而,唐元江的话却在社会上疯传。见义勇为还是见“利”勇为?人们一时众说纷纭。面对无情的伤害,李、郑二人躺在病床上,开始怀疑自己的行为是否值得,地方政府也为此而展开了长时间的争论。

不管怎样,救人要紧。1996年3月19日,内江市政府有关领导召开了紧急会议,并作出决定:在费用没有落实之前,暂由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垫支;内江市燃建公司和东兴区供应站各筹集3万元,于3月21日交付医院。同时,东兴区政府责成消防科、检察院、安全办落实事故调查及伤者医疗费。3月28日,东兴区公安分局经现场勘查认定:供应站临时仓库内,因液化气空瓶余液泄漏,唐元江及雇工钱德良搬运重叠液化气瓶时,发生碰撞火花,引起库内泄漏的液化气体爆燃。明火扑灭后,在搬运一个200升汽油桶时,因油桶倒地余油淌出,与暗火相融后重燃,将参加救火的李、郑二人烧伤。东兴区供应站对火灾事故应负全部责任。同时,决定对供应站处以800元罚款,对负责人唐元江罚款100元,并建议政府责成唐元江负担伤者医疗费用及善后处理相关责任。

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就在救火英雄住院治疗期间,唐元江以难以支付医疗费用为由,于3月12日将住院仅10多天的郑彬接出医院,转移到一个体诊所治疗,安排郑住在供气站背后一个狭小空间,而后又转至唐元江亲戚家治疗。由此导致郑彬创面感染,化脓溃烂,周身布满疤痕,奇痒无比,令他整天都得不停地抓挠、跺着双脚。

见义勇为得肯定 英雄亲人遭奚落

英雄救火后的遭遇引起社会各界关注,1996年5月14日,内江市委、市政府及东兴区委、区政府正式肯定了救火英雄的行为,授予郑彬、李斌“见义勇为”的荣誉称号,记三等功,各奖励人民币10000元,并表示妥善解决“2.27”火灾事故的具体问题。但地方政府责成燃建公司和唐元江各交付的3万元医疗费,一拖再拖,至今仍音讯杳无。

李斌、郑彬在分别治疗了288天和309天后,拖着伤残之躯回家了。这时,李借款3万元,尚欠医院8万元,郑借款2万元,尚欠医院2万元。

根据四川省法医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两英雄为8级伤残。为了腿部植皮,李斌的头皮刮过三次,因此,经常出现头晕、失眠等症状,双膝、双踝关节功能严重障碍,下蹲及行走十分困难,不能参加体力劳动,预计仍需费用5万元。郑彬因未做植皮手术,周身布满厚厚的疤痕,且多处溃烂,耳部、下颌长出一些小瘤,左手握不拢,下蹲也困难,预计仍需治疗费4万元。两个贫困的家庭面对如此昂贵的医疗费用,一筹莫展。李、郑父母多次找到内江市有关部门,要求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却四处碰壁,倍受奚落。“救啥子火嘛,不去就没事了。”“见义勇为要枪对枪、刀对刀与歹徒搏斗才算。”“说穿了,还是想弄钱。”……李、郑的父母被这些风言风语气得头昏眼花,心里一片冰凉。

英雄愤怒了。他们决心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英雄索赔 舆论哗然

1996年10月,李斌、郑彬毅然向内江东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内江市石油液化气分公司东兴供应站及其主管单位内江市燃建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5万元,其中李斌索赔28万元,郑彬索赔27万元。四川省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子久、李忠汉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同年12月3日,东兴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一时间,社会舆论哗然,人们议论纷纷。

“英雄也要索赔?简直玷污了形象。”有人这样说。但更多的人却支持他们:火要救,义要为,该赔的就是要赔!

官司数月未果,双方争论不休。

少年英雄沦为抢劫犯

面对残酷的现实,郑彬拖着伤残的身子回到曾学艺挣钱的汽修厂,请求好心的师傅收留他。可是,他伤残的手连一颗螺丝钉都拧不紧,师傅见了直摇头,心里酸酸地说:“娃儿,你还是回去休养吧,师傅每月给你几十块生活费!”

好强的郑彬含泪告别师傅,回到家里失声痛哭,发痴发呆。他一次次扪心自问:“难道我真的残废了吗?”郑彬忍受着痛苦的折磨,心中时常升起一股无名火,但又不知道该向谁发泄。他心里极不平衡,便与几个同学搅在一起,称兄道弟,抽烟喝酒下馆子。1997年4月3日,几个“哥们”又聚在了一起。有人提议去搞点钱花,郑彬不肯,对方嘲笑道:“英雄好当,可连一瓶‘疤痕灵’都买不起,还装什么正经?!”郑彬心里一难受,失去了理智,遂于当日晚11时许,同其他两人一起在东兴区临江街抢劫了一名出租车司机,劫得现金143元,传呼机一只,出卖后,郑分得赃款80元。但出租车司机却牢牢记住了劫匪满脸疤痕的特征,公安机关径直找到了郑家。

少年英雄郑彬无钱买药治伤,沦为抢劫犯,人们又一次为之哗然。1997年8月8日,郑彬站在自己曾经索赔的法庭上接受宣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社会各界人士无不为之扼腕叹息。

一审败诉,律师称与事实相悖

就在郑彬参予抢劫出租车后不久,巨额索赔官司有了结果。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决:内江市燃建公司既非火灾事故责任人,又不是共同受益者,故不承担补偿责任;火灾事故责任人是个体性质的内江市东兴区液化气供应站业主唐元江。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12000元和9500元,由原告分别承担。但考虑原告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决定免去这笔费用。

李斌、郑彬不服此判决,又上诉到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1997年7月21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东兴区人民法院原判决,发回重审。

9月21日,东兴区法院再次驳回原告索赔请求,重审判决认为:唐元江应在其履行能力或受益数额内承担补偿责任。但唐受益额只有31585.20元,却已垫支医疗费51000元,现无力承担补偿义务。因此,原告诉讼不予支持。内江市燃建公司仍不承担责任。

李、郑二人依然不服,又于9月23日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法院重审判决认定的“被告燃建公司不是火灾责任者,也不是共同受益人”,无任何依据,并与事实相悖。据有关部门对火灾原因的认定,因液化气钢瓶泄气,在搬动时碰撞,产生火花造成火灾。而燃建公司是液化气钢瓶的所有权人,其钢瓶质量发生意外所造成的损失,理应由所有权人赔偿。同时,燃建公司长期在未取得《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情况下经营液化气,此次火灾的发生,也是其长期非法经营的结果,火灾事故责任难逃。

火灾事主被杀,索赔陷入困境

正当李、郑二人的索赔官司打得热火朝天时,内江爆出另一大新闻,火灾事主唐元江被其妻杀死。

1997年11月26日下午,唐元江从外地回家,提出与妻子杨久钿最后同一次房就离婚。杨含泪忍辱同意了。

当唐蒙头大睡时,杨越想心里越不是滋味,看着躺在身边的负心男人,心如刀绞,恶念顿生。她抹去眼角的泪水,翻身下床,轻手轻脚走出房门,到一药店买了400粒安定片,准备在杀死唐后与之同归于尽。16时许,杨拿出从隔壁一理发店借来的折叠式修面刀,趁唐熟睡之机,照其颈部割了一刀。唐被剧烈的疼痛惊醒,翻身从床上弹起,双手捂着伤口跑出门外急呼:“快找车送我到医院!”话音刚落,鲜血从颈部喷涌而出,唐当即栽倒在地,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杨立即被警方拘留。据她称,自从那场大火发生后,唐元江就很少管过她和孩子,且嫌弃她被大火烧伤的容貌。夫妻感情破裂,常发生矛盾,唐多次提出离婚。杨见俩人缘分已尽,再也无法挽回死去的婚姻,遂起杀人恶念。

唐元江死后,两名救火英雄的索赔官司陷入了深深的困境。

英雄无奈,流落街头

1997年12月15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英雄的巨额索赔有了判决:2.27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经公安部门勘查鉴定为唐元江经营的“东兴供应站”负全责,唐既是火灾事故责任者,又是受益人,且在诉讼中已死亡,不再承担补偿责任。燃建公司不是唐元江所使用个体字号的主管单位,虽未取得《资质证书》,但每年工商部门检验合格,且其不是火灾事故的责任者,也不是受益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补偿责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用,准予免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12月18日,记者在采访李、郑二人索赔一案代理律师罗子久、李忠汉时,两位律师认为:终审判决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清。内江市燃建公司非法经营,是造成此次火灾最直接的原因,不仅应承担法律上所规定的行政责任,还要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将民事“赔偿”说成“补偿”,一字之差,失之千里。他们表示,无论官司打到哪里,都要追究燃建公司的赔偿责任,为两名救火英雄讨个说法。目前,他们着手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准备把索赔官司一打到底。

1997年12月19日,记者在成都市新华大道采访内江救火少年英雄郑彬时,他翻动着终审判决书,颇为无奈:“打了那么久的官司,虽然结案了,但一分钱都没有,我原想通过法律保护自己,没想到会是这种结果。”他仰头长长地叹了一口气,“早知如此,我就不该去做什么‘见义勇为’的事了,后面的事(索赔与抢劫)也就不会发生……”郑彬不停地抓挠着手臂和大腿上厚厚的疤痕,跺着双脚,眼噙泪水,“我当个救火英雄好心寒哟,现在生不如死,周身奇痒难受。”郑撩起裤管,露出两腿疤痕,令人触目惊心,一围观大妈转过脸去不忍细看……

谈起今后,郑彬很悲伤:“好事做了没人管,坏事又做不得,今后,我只有这样乞讨了,过一天算一天……”

之后,记者赶赴内江,几经周折找到郑母。这位善良、老实、本分、没有多少文化的农家妇女只知道:官司打输后,儿子拖着伤残的身体,爬上去成都的火车,走远了。

编后:少年救火英雄郑彬的遭遇,令我们的心情格外沉重。不论这场官司最终结果如何,郑彬因见义勇为而遭遇的不幸,理应得到全社会的关心、理解和帮助,不要让英雄流血又流泪,这是弘扬正气、净化社会空气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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